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4762个税目商品零关税待遇
发表时间:2010-06-23      发表评论()

  为落实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已与我国完成换文的埃塞俄比亚等33个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4762个税目输华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全部税则税目的60%。至此,中国将成为向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程度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自2001年起,我国陆续给予41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给惠商品范围不断扩大,是最早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截至目前,我国已分别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1000个左右税目商品零关税待遇,涵盖了这些国家对华出口的绝大多数商品。零关税措施的实施促进了这些国家的对华出口。2008年,中国吸纳了最不发达国家出口总额的23%,成为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

  在整合原有零关税待遇的基础上,此次4762个零关税商品税目清单进一步增加了最不发达国家近年来有实际出口量或潜在出口能力的部分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矿产品、药材、生活日用品、塑料制品、皮革、木材、纺织品、服装制成品、玻璃制品、钢材及其制品、机电产品、家具等类别。按照2008年贸易额统计,上述4762个税目的零关税商品占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额的98.2%。按照“一次承诺,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国还将根据有关国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现有措施的实施效果,继续扩大给惠范围,最终实现零关税给惠范围涵盖全部税则税目的95%。

  此次享受扩大零关税待遇的33个最不发达国家包括26个非洲国家和7个其他地区国家,分别为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金)、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另外,安哥拉、尼日尔、塞内加尔、索马里、缅甸、柬埔寨、老挝、马尔代夫等尚未完成换文手续的8个国家,仍按原有特惠待遇执行,待与我国完成相关换文手续后也将享受同等零关税待遇。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发达国家承诺的对最不发达国家97%产品实行“免关税、免配额”的义务尚未完全兑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受全球金融危机严峻考验、仍然面临着极为复杂的经济形势的挑战之际,率先履行承诺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措施,切实兑现联合国千年宣言,体现了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开放、公平、公正的决心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提高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诚意。中国实施的零关税措施将有利于影响和带动其他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共同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待遇,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发展授权早日结束多哈回合谈判,促进全球经济复苏。随着零关税措施的全面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的许多商品将以零关税进入中国市场,将给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民带来实惠,也将有利于降低我国企业的进口成本,拓宽我国进口渠道,推动双边贸易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国与最不发达国家之间互利合作的友好关系。

稿件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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