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IPO过会9年:迟迟拿不到批文 现官司终审败诉
发表时间:2020-04-09    作者:邹煦晨  发表评论()

  IPO过会后迟迟拿不到批文的乔丹体育,和体育明星乔丹的诉讼有了新的进展。

  近期,乔丹(全称“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全称“乔丹体育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终审判决出炉,认为乔丹体育的行为有违相关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4月8日,乔丹体育发表声明称,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那么,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

  过会却未能上市

  据了解,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成立10年后,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顺利过会。

  然而,过会后的乔丹体育并没有上市成功。根据证监会的表述来看,乔丹体育搁浅的主要原因是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在2014年11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到为何有企业成功过会但迟迟拿不到批文。证监会表示,这些企业待其按规定履行封卷、会后事项等程序后,证监会将依法核准其发行。此外,还有个别过会企业存在特殊事项,如乔丹体育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有意思的是,乔丹体育曾在2011年10月报送的申报稿中表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的关于公司已注册商标的纠纷争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目前主要使用的商标和其他防御商标没有争议或纠纷。

  同时,乔丹体育在该申报稿中还表示,公司与乔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另外,公司“乔丹”品牌与耐克公司“Air Jordan”品牌分辨度较高,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均可清晰辨识。公司与耐克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然而乔丹体育“话音刚落”,乔丹于201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

  彼时,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随后,乔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被驳回后,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乔丹体育在诉讼中多以第三人身份登场,原告和被告多为乔丹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不对公司经营构成影响?

  截至2020年4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乔丹全名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将会得到77个结果,其中大部分为乔丹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诉讼,这或许可以体现出双方诉讼之激烈。

  不过,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告,或让两者的诉讼之争进入尾声。

  该公告指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体育是在明知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进行协商、谈判以获得其许可或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乔丹存在特定联系的损害结果,使得乔丹体育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即可实现由乔丹为其“代言”等效果。乔丹体育的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再审行政判决书,除判决撤销其他法院判决外,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乔丹体育申请第6020578号商标的时间是2007年。

  实际上,乔丹体育的前身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最早的一批商标。另外,乔丹体育2011年的申报稿显示,公司产品主要使用以下4项注册商标:3148047号、3148049号、3148050号、3028870号。

  对于这4项注册商标,乔丹体育已进行过延期。其中,3148047号目前的专用权期限已至2023年9月27日;3148049号的专用权期限已至2024年5月6日;3148050号的专用权期限已至2023年10月20日;3028870号的专用权期限已至2023年03月20日。

  或因6020578号商标并非公司的“核心”商标,乔丹体育于2020年4月8日发表声明称,自2012年以来,美国前NBA球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以“姓名权”为由,对公司注册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包括公司常用的25类核心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的商标系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不过,投资金融律师董毅智表示,今年1月份,最高法明确表示,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6020578号商标案是这一原则的首次适用具有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另外,除了法律方面,乔丹体育在商业名声方面也可能受影响。

  知名律师严义明表示,乔丹体育品牌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增加。如果品牌诞生于乔丹出名之后,则公司不当借用乔丹影响力的可能性很大。

稿件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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