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加税没商量”凸显中国税收法定迫切性
发表时间:2015-01-14      发表评论()

  国际原油价格从去年中至今重挫六成,而中国成品油价同期跌幅却不足三成,究其原因,两个月内三次毫无顾忌地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抵减了部分油价跌幅。尽管“加税没商量”的做法从中国目前规章看并无违规,但另一方面也凸显中国在税收法定性方面的不足。

  尤其是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仍大,财政收支矛盾有所加剧的背景下,趁国际油价暴跌如此频密地增加成品油消费税,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此前政府出台一系列减税举措的美誉。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德意志银行稍早预计,2015年中国财政收入同比增幅可能仅有1%,为1981年以来最低;地方政府收入则料下降2%,为1994年以来首次下滑,其中占地方政府收入逾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或下降20%。

  中国本周二(13日)起将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人民币和230元,为去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第11次下调成品油价;不过受同时连续第三个月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影响,此次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

  财政部此前曾分别在2014年11月29日和12月13日两次上调汽柴油消费税,从而导致前者油价未作调整,而后者油价每吨分别少降500元和240元。

  根据一位税收专家的初步测算,假设按汽油每升6元的平均价格计算,其中包括14.53%的增值税,税额大约0.87元,还包括1.52元的成品油消费税,两者合计2.39元,加之税收附加费用,税收占油价比例超过40%。

  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因有全国人大的授权,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权限在国务院,同时现行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均显示中国连续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有其合法性。

  而财政部门给出的成品油消费税上涨理由也很充分: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且中国目前只针对烟、酒、成品油、化妆品等14大类商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纳税范围有限,也意味着税负受众面有限。

  这些似乎都为成品油消费税的连续上调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但是否就意味着“加税没商量”完全合理合法呢?恐怕也不尽然。

  **凸显中国税收法定性不足**

  纵观过往,中国每一次涉及到要调整某种税收税率的时候,往往会引发一波声势浩大的讨论,无论是此前受众面并不大的车船税优惠税率调整,到底是1.8还是1.6排量的汽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大讨论,抑或沸沸扬扬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热议。

  尽管每一次对税收的热议都是一场全民税法普及的良机,但也屡屡引发民众对中国税负到底是高是低以及中国税收法定性的疑惑。

  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亦应明确规定。

  而在中国,尽管目前有18个税种,但真正通过人大立法的只有三个: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属于地方税种的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都是一些行政法规或暂行条例,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缺乏制约的程序。

  基于此,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税收法定原则,而正在修订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亦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中国的依法治国必须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即要推动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还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等。

  而成品油消费税的连续上调也招致业内专家的批评。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第四研究部召集人涂龙力教授就撰文,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连涨进行疏理与思考,并得出结论称,“任何一项税收基本制度的改革与立法,即便经济层面纵有千万条理由,如果决策与立法程序违宪,也难以令民众满意,因为这违背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本原则。”

稿件来源: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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