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A”是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斩获了不少粉丝。近日,一家网络店铺被判侵犯“FILA”注册商标权,这是怎么回事?
因认为肖某某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带有“EILA”标识运动鞋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第163333号“FILA”(下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作出肖某某构成商标侵权且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后,斐乐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肖某某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将判赔金额提高至2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FILA”品牌由FILA兄弟于1911年在意大利创立。上世纪70年代起,“FILA”开始实施多元化策略,并对品牌Logo进行了升级。在颜色上采用独特蓝、红组合,字母采取独特的艺术造型组合的“FILA”系列商标沿用至今,并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FILA”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使用权。
检索中国商标网,满景(IP)有限公司在1980年申请注册了“FILA”商标,指定使用在“衣服;鞋;帽;手套”等第25类商品上,商标在1982年被核准注册。
2020年6月,一家名为“欧韩潮流女鞋店”的网络店铺因销售带有“EILA”标识的运动鞋而引起了斐乐公司的注意。
斐乐公司经公证程序在该店铺购买了数双运动鞋,并将其与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进行了对比。斐乐公司认为,与涉案商标相比,该标识除第一个字母为“E”,下面多一横外,其他三个字母均相同。此外,第一个字母上面一横使用的是红色,且“L”与“A”相连,这与涉案商标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完全相同,整体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随后,斐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店铺经营者肖某某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
在一审过程中,肖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肖某某的相关行为侵犯了斐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斐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肖某某侵权所受损失或肖某某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泉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后,酌情判定肖某某赔偿斐乐公司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斐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虽认定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赔偿金额并未考虑“FILA”品牌的知名度及维权投入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斐乐公司以判赔金额过低为由继续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经查明,涉案店铺销售两款侵权产品共1540件,每双单价368元,销售额为56.6万余元,因肖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网店公开销售数据则认定为销售额及侵权获利。
故法院按照相关部门公布的服装零售利润率为32.4%为标准计算出肖某某的获利至少为18.3万余元。
此外,法院还充分考虑了肖某某在一审后更换店铺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以及“FILA”商标知名度和斐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等情况,依法将赔偿额调整为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