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3月14日公布一项最终规例,以修订纺织品卷标规则,让企业在守规方面有更多选择之余,亦毋须负上重大的新责任。根据《纺织品规则》,若干类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须附有卷标以显示产品所含纤维的通用名称及占整体重量的百分率、生产商或销售商名称以及加工或制造该产品的国家。
有关修订将于《联邦纪事》刊登上述最终规例30天后生效。以下是部分修订:
修订纤维含量披露要求,包括(1)纳入已经更新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2076:2010(E),确定成品纤维的通用名称;(2)列明毛边一般豁免于纤维含量披露规定;(3)允许某些吊牌只显示纤维名称、商标及性能数据,而毋须披露产品全部的纤维含量;(4)澄清一项描述产品含有全新羊毛的条文;(5)列明在广告中使用纤维商标或通用纤维名称时,必须遵照规例在广告中全面披露纤维含量至少1次。
配合联邦贸易委员会一贯以来确保纺织品规则及海关规例前后一致的政策,列明应根据海关边境保护局执行的法规来判断进口产品的原产国,亦即该产品进行加工或生产的国家。
配合电子商贸的发展,修订「发票」及「发票或其他票据」的定义,列明该等文件可以电子方式发出。
以往,担保方在作伪证须受处罚的前提下签署连续担保书,现在则要求担保方(1)保证现正销售或将来可能售予或交付买家的所有纺织纤维产品,没有或不会被错贴品牌,亦没有或不会以虚假或欺骗手法宣传或开出发票;(2)承认根据《联邦贸易委会员法》,提供虚假担保书是不合法、不公平及具欺骗性的行为或手法;(3)保证在担保期内会积极监察及确保遵守纺织品法及纺织品规则。
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建议,除非持续担保书被撤销,否则担保书的有效期为1年,但最后委员会后决定不采纳该方案。因此,持续担保书仍是一直有效直至被撤销为止。不过,委员会担心,持续担保书无限期有效或一直有效直至被撤销为止,旷日弥久,其可靠性将逐渐降低,特别是当初为买家提供担保书,或向委员会提交担保书的雇员不再于担保方任职后,更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未来,委员会若获得证据证明有此情况,将会检讨并考虑修订纺织品规则的持续担保条文。
另一方面,委员会正就《合理包装与标签法》的规例征询业界意见,直至5月21日为止。